北京莱茵丽整形医院,女子心脏异常放弃整容退费遭拖延!

2022-09-18整形医院大全33

南京范女士为隆鼻向医美机构(莱茵丽)付费4万5千元,因术前体检检出心脏异常,无法做手术,于是要求医美机构退费,未料想医美机构以“收钱的是另外一伙人,然后那帮人已经不参与了,没钱可拿。”为理由,一拖再拖,迟迟未能退款。消费者与医美机构签订合同,“缴费容易退费难”,近年来,此类事件层出不穷。消费者与医美机构签订合同需谨慎,付款前仔细阅读合同内容,严防不合理条款,切勿因爱美心切,盲目签约,盲目付费。

北京莱茵丽整形医院,女子心脏异常放弃整容退费遭拖延!

付费后体检出心脏异常无法手术怎么办?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范女士因为体检检出心脏异常,无法手术,即属于不可抗力。范女士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范女士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医疗机构退回其已支付的款项。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商家以“另一伙人收钱,共用一个营业执照”为由拖延退费怎么维权?医美机构以“收钱的是另外一伙人,他们只是共用(莱茵丽)这个平台,共用这个房子,共用一个营业执照,实际上钱是收到另外一帮人头上去的,那帮人生意没做好,然后那帮人已经不参与了,没钱可拿。”为由不断拖延退费,而范女士称其是在医美机构前台付费,不清楚医美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如范女士依法解除合同后,医美机构不退费,即侵害了范女士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范女士既可以要求该家医美机构的实际经营者赔偿,也可以要求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赔偿。范女士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将上述主体列为共同被告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最高院<民诉法>解释》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广大消费者要擦亮眼睛,谨慎订立合同。消费者在与医美机构签订合同时,通常医美机构都会拿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格式条款。面对这样的条款,我们应要求机构履行提示或者说明的义务,注意条款中的有加粗、下划线等引人注意格式、符号的条款,注意免除或者减轻消费者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订立合同要三思而后行,擦亮眼睛,握紧钱袋子,谨慎订立合同。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切忌爱美心切,在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追求美丽与未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作者:陈嘉豪 工作单位:盈科律师事务所王贝贝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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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医美合同